海南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性法规
发布时间:2025-08-16 01:13 来源: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 打印
8月15日
记者从“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”
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
(第四十八场)——
《海南自由贸易港
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》
专场获悉
近期
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
《海南自由贸易港
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》
(简称《规定》)
这也是全国首部
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性法规
8月15日上午,“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”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(第四十八场)——《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》专场在海口举行。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记者 李昊 摄
据介绍,《规定》共二十七条,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,并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。其中,明确省和市、县、自治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发布实施,在制定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、产业布局优化调整、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时,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。
《规定》将根据生态环境结构、功能、质量等区域特征,通过环境评价,在大气、水、土壤、生态、声、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,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。
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及红线外经评估需特殊保护的其他重要生态空间,划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;
将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等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、资源能耗高、污染集中、破坏严重、风险高的区域,明确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。
《规定》要求,对优先保护单元为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,重点管控单元为发展和保护矛盾突出、需要强化污染防治的区域,以及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,这三类管控单元编制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。
《规定》明确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,制定海南自贸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,通过符合海南自贸港管理需求和产业特征的管理名录,实施精简高效管理,并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。
此外,《规定》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,规定跟踪评估、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,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纳入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