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更新条例》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

发布时间:2026-11-04 21:31 来源:海南日报客户端 打印

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麦文耀

11月4日,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办“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”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(第六十九场)——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更新条例》专场,解读《条例》的法规核心内容与制度创新亮点。记者从会上了解到,该《条例》已于9月30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

《条例》共六章五十二条,以问题为导向,覆盖了城市更新从规划计划、项目实施、要素保障到监督管理的全流程。会上,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崇高从六个方面介绍了《条例》的特色制度设计。

《条例》改变政府大包大揽传统模式,构建“政府统筹、物业权利人主责、市场参与、专家支撑”共治体系。压实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,确立权利人主体地位,推动机关、国企、事业单位带头盘活存量不动产。结合自贸港对外开放定位,允许境外自然人、企业等依法通过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参与项目谋划、建设和运营。

《条例》将“城市体检评估”作为刚性前置条件,明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和修改专项规划、片区策划、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依据。打造“城市体检—专项规划—片区策划—项目库—年度计划—项目实施方案”的闭环管控,建立项目库机制,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动态调整,做到项目入库有据、实施有序。

《条例》针对项目审批周期长、老旧建筑改造标准冲突等痛点,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进行了大胆突破。优化审批服务,推行容缺受理、并联办理、告知承诺、豁免审批等便利机制。明确在保障消防、抗震等公共安全底线的前提下,经论证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实施更新,区分建筑是否改变使用功能分类处置消防安全技术问题,破解老旧建筑改造落地堵点。

《条例》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,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摆在突出位置。完善搬迁安置,坚持先安置后搬迁,提供货币补偿、产权调换、房票安置等多种方式供群众自主选择,鼓励推行房票安置并设置激励措施,允许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。优先安排安全隐患突出、公共服务短板明显的项目,明确规定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,可按规定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切实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期盼。

《条例》结合省情作出的特色制度创新,致力于打造具有高辨识度的海南城市风貌。要求城市更新必须体现热带海岛、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,避免“千城一面”。创设清凉城市建设制度,鼓励建设生态冷源、通风廊道、风雨连廊和清凉绿地。加强对骑楼街区、崖州古城、东坡书院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,培育特色文旅消费新场景,同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建筑节能降碳改造,实现城市提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。

《条例》专设“保障支持”一章,双向发力打通堵点。拓宽多元融资渠道,统筹用好各类预算资金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,支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市场化融资产品。盘活用好住房公积金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等资源,配套落实税费优惠政策,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。创新规划土地保障机制,优化容积率奖励、规划指标跨地块流转,合理设定存量土地过渡期,灵活处置土地出让年限,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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